客戶的個人信息是基於大同興業株式會社(以下稱為“本公司”。)的信賴,客戶根據自己的意願出於特定目的寄存在本公司的,我們認為,安全管理個人信息,尊重客戶的意願加以利用,是經營上的重要課題。
本公司基於上述認識,制定了以個人信息保護相關法律(2005年4月1日完全執行,以下稱為“個人信息保護法”。)為首的有關個人信息的各項法令,以及監督官廳等行政機關的指導方針所規定的義務,以及如下所述的有關個人信息處理的政策,衹力於妥善處理從客戶處獲得的個人信息。
“個人信息”是指可以通過姓名 (姓氏/姓名),電子郵件地阯,工作地點/學校名稱,部門,郵政編碼,地阯,電話號碼,傳真號碼等識別個人的信息。可以以書面形式保存的信息以及保存在各種信息設備(包括個人電腦、各種伺服器、終端、CD-ROM等記錄媒體以及數據通信設備。)中的信息。
個人信息保護法規定,關於本公司獲取的個人信息,其使用目的等規定事項應公開或置於本人能夠知曉的狀態。
本公司的使用目的如下。
從本人處直接取得書面記載的個人信息時,每次都會明示使用目的。
直接或間接獲取其他個人信息時,請在以下使用目的範圍內處理。
客戶使用本公司網站及相關網站時,通常不需要提供個人信息。但是,在使用活動、研討會、活動、咨詢、資料請求、服務等活動時,我們可能會詢問您的個人信息。
本公司將妥善管理您提供的個人信息。
客戶提供個人信息時,我們會事先明確說明其目的,並將其限制在目的範圍內使用。當您完成使用目的並認為合理不必要時,我們將妥善銷毀您提供的個人信息。
如果您使用的個人信息超出了我們在提供您的個人信息時明確說明的範圍,我們將提前通知您。如果您不同意新的目的,您可以自行決定拒絕。
如果您不希望提供個人信息,您可以自行決定不提供個人信息。但是,如果提供服務時個人信息不可或缺,則可能無法提供該服務,敬請諒解。
本公司努力在使用目的範圍內保持所保管的個人信息的正確、最新的內容,為了防止不正當的訪問、泄露、篡改、丟失、損壞等,採取符合當前水平的必要且適當的安全管理措施,必要時進行修正。
本公司在達到使用目的的必要範圍內,可能會將保管的個人信息的處理委托給第三方。這些第三方在確認個人信息的處理具有足夠的安全級別後,通過合同等進行必要和適當的監督。
除以下情況外,本公司不會將您的個人信息提供給第三方。
客戶要求公開自己的個人信息時,本公司將根據個人信息保護法,除以下情況外,按照本公司規定的手續,及時進行必要的調查,在法律規定期間內公開該客戶的個人信息。
如果客戶希望公開、更正、追加、刪除(以下稱為“公開等”。)本公司所持有的該客戶的個人信息,本公司將根據個人信息保護法,在及時進行必要調查的基礎上,在法令規定的期間內公開該客戶的個人信息。
根據個人信息保護法的規定,對於持有法令規定期間的該顧客的個人信息,在提出公開請求時,確認該申請是“本人”,在確認是“本人”的情況下,將以郵寄的書面形式公開等。
另外,如果本公司判斷發送的資料無法確認為“本人”,將不接受公開等要求。另外,公開等要求時發送的資料不會返還,請諒解。
※請下載並閱讀“關於確認本人身份的文件及公開要求手續”,同意後郵寄至本公司以下地阯。
〒550-0014大阪市西區北堀江3丁目9番16號
大同興業株式會社
個人信息公開受理員